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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金融监管总局:刚兑、开展非标资金池的信托公司,将下调评级!

来源:用益观察

近年来,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不断深化。为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分值权重,并设定对初评得分及结果进行调整的若干因素。二是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降低其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有关“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提升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加快推进信托行业转型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根据《办法》,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90分为2级;70分(含)—80分为3级,60分(含)—70分为4级;40分(含)—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并且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

用益信托网资深研究员帅国表示,未来信托公司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管评级的结果不仅反映出信托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而且直接影响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地的限制及缴纳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等。

“此外,监管也可以通过评级结果来引导信托公司对不规范的业务进行修正。”上海社科院市值管理中心研究员、结构化金融专家宋光辉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同时新增信托公司的系统性影响评估章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负责人称,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是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而建立。

在具体操作上,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评估总分在85分以上(含)的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

在各评估要素及权重方面,《办法》显示,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25%)、资产管理类信托自然人投资者人数(25%)、资产管理类信托金融机构投资者数量(15%)及金融机构认购的信托资产规模(15%)和资产服务类信托资产规模(10%)为前五大权重,此外,公益慈善类信托资产规模和同业负债余额还各占5%权重。

“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有关部分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

针对上述调整,宋光辉认为,大型信托公司本身存在一定的竞争优势,评为系统性影响机构意味着也会被追加更大的监管约束,比如资本约束等。后期的差异化监管形式上或许会以配套的实施细则或窗口指导的形式落地。

据了解,近年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亟需补充进监管评级标准中。同时,随着信托行业改革转型的深入推进,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监管评级办法也应对此相应进行调整。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更为完备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整体上来看,监管变得更加严格。监管强化‘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及行为管理’板块,说明监管重心已从业务导向全面转向风险监管及行为监管,对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信托公司塑造自身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及经营理念。”在帅国让看来。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

(一)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

(二)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

(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

1.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

2.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3.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

4.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5.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

6.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

1.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3.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

(三)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

(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

来源:国 家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总 局、界 面 新 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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