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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两周年,派出机构开出95%罚单,权力下放逻辑下这些新问题仍待解

5年来,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对保险市场影响最大的,当属从功能监管走向机构监管、从集中监管走向属地监管。在强监管的大背景下,这都在相当深度上重塑着行业的面貌。保险公司属地监管落地马上快两年了,我们从纵向发展、横向比较的不同视角,溯源属地监管的由来和发展,也展望一下未来的路径和方向。

2020年起,银保监会分批次开展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改革,也就是坊间所称的“属地监管”。2020年8月、2021年1月,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权分别下放到省局;此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功能监管权责部分下放,属地局对保险公司实现全口径监管,完整的监管覆盖初步形成。

目前,银保监会直接监管保险集团公司12家、财产保险公司36家,人身保险公司39家,以及全部的再保险公司;银保监局监管财产保险公司64家,人身保险公司52家。

概其全貌,银保监会留在总部监管的公司分为三类:保险集团辖属子公司和国有大型公司;互联网、相互保险、养老健康等创新型公司、专业型公司;处于派驻监管、风险处置的部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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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固然:保险属地监管溯源

在我国,“条条块块”关系由来已久,牵涉到公平效率、平衡央地、税源、责任归属等重大事宜。金融属于中央事权,在总部、派出机构和地方之间,就产生了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要求。而属地监管的核心是权力授受,体现着守土有责、权责匹配、分工负责的精神,是成熟监管的应有之义。

以功能监管分工为主,原因在于保监会成立时市场主体较少,老人保分立而来的4家保险集团还占有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在此情况下分功能设置部门,有其合理性。

很多人没有注意,成立十年后的2008年,保监会开始“试水”属地监管,当时按照功能下放的思维去操作。主要是三项事务:

一是试点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由属地省局监管法人,出了一个正式的方案,但没有深走下去。

二是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授权注册地省局实施检查,处罚需要报会机关。这种查处分家的设计,因为上下衔接、责任不清等问题,省级派出机构一直不去主动适用,这一规则也就成了沉睡的法条。

三是2015年开始,在5个省局试行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这种属地监管的试验,总体上零打碎敲,临时性的特点比较强,缺少系统思维,也没有建立监督制约措施,最终起得早、赶得晚,没有能够搞下去。

2004、2012年保险业两波市场化后机构急剧增多,地方特色业务也较快增长,但当时市场处于发展扩张期,风险没有充分暴露,调整改变监管模式缺少足够的动力。众所周知,也由于其他方面一些因素,属地监管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安华农险的试点后来甚至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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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有必至:一件不得不做的事

原来的保险监管体制和银行条线的工作逻辑大不相同,在银保监会成立后反差明显。

保险领域由于全部法人事项都在总部,各类行政许可占到了会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一半以上,事无巨细得由总部办理。随着行政许可程序的严格化,更是捉襟见肘疲于应付。

更夸张的是各种保险投诉,大概能够占到全部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凡是涉及对总公司的投诉就得监管部门总部办理,甚至需要会领导审签。在分流工作压力、降低距离成本的需求之下,属地监管成为了必选项。

在原来的集中监管体制下,全国230多家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股权和公司治理、偿付能力、风险研判和处置由总部负责,管理半径过大,权力高度集中。总部成为“泥足巨人”,大脑发达而短手少脚,缺少行动力。一些不法资本控制多家保险公司、套取巨额资金,相关传闻已经众所周知,但监管既没有及时澄清,也没有采取有力行动,甚至报表报告对此也没有准确反映。

随着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逐渐暴露,风险处置工作需要地方支持配合。地方保险公司有的实际控制人是地方政府,有的大股东是地方国有企业,监管职责必须沉下去,才能加强与地方的就近沟通,获得政策和资金资源。在这方面,属地化带来的正向效应显而易见。

在监管依赖于大量非结构化信息、定性判断和实地调查核实的时候,属地化能够显著提高监管反应的灵敏度和准确性。总部机关也能秉要执本,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大事不讨论,小事天天送”的困境,集中力量制定政策,强化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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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门利器:一套可以借鉴的打法

银监会原有的一套比较成熟的属地监管规则、机制,在监管改革后可以比较顺利地拿来嫁接到保险监管。

银监会通过人员和职能划转,一次性建立全国性的四级机构网络,人员多达两万多人,对应监管的大小各类银行业机构法人多达4000多家(其中约37%是陆续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因为拥有机构布局和人力资源的基础,从成立第二年起,就开始推行建立法人银行属地监管机制。

2004年,银监会监管二部(负责监管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深圳银监局对深圳发展银行开展上下联动监管试点,下放部分监管权力,这是属地监管的“第一刀”。

次年10月,银监会出台《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将注册地在北京之外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纳入属地监管。

2006年,省级农信社联社除部分重大事项外,主要监管责任移交所在地省局。

2008年,交通银行部分事项由上海银监局接手。

总的说,授权事项中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行政许可初审、评估、验收比较多,政策把握和实质性决定还在总会层面。

后来,银监局对城市商业银行也推行属地监管,随着城商行跨省域发展,实行了三级联动。属地监管银行扩大到10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地方中小银行和大部分外资法人银行、专营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报告路线,按照法人机构设立联动监管员(亦称监管协调员),属地局成立法人监管处(或组),设立主监管员、主查员,异地局设立副监管员。主监管员、主查员还实行了竞争上岗、资格认证、绩效评估,日常工作围绕联动监管员、主监管员、主查员、副监管员等角色的沟通配合展开。

2015年尚福林主席任职期间,对属地监管进行了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调整,包括交行、8家京外股份制银行在内的全国性银行法人监管权全部上收。

2019年成立银保监会之后,全部信托公司监管权都下放到属地省局。对外资法人银行,则规定了“15家分行”的临界点,超过15家分行的外资银行,其监管权就可能上收到总会。

这些都是经过多次调整才到位,同时也通过工作后评估,对职责分工边界和清单不时调整,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寻找集中和分权的最优解。

04

开刀问责:属地化的严监管效应

对保险公司实行属地监管,银保监会省局的内部机构设置并未调整。一般设立4个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对应总会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监管部。非银行机构检查部门在大多数局将保险业务作为重点,相当于有4个处室的力量压在保险监管上。现场检查、案件风险、声誉风险、消费者保护、科技风险自然也由统一的功能监管部门负责。

分局成立保险机构监管科,较大的分局保险科在增编基础上一分为二,对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分业监管。保险监管力量的增加主要体现在分局层面,直接从事保险监管的人员达到了近两千人。

从公众视角看,由于监管基调变化和力量下移,这几年查处力度增加显著。

2020年,银保监系统开出1705张罚单,罚没总金额2.36亿元;

2021年开出2104张罚单,罚没总金额2.95亿元。

在总的罚单数量中,派出机构做出的占据95%以上,其中监管分局作出的占70%以上。

百万元以上、撤销任职资格等重大处罚也在增加,有的业务领域实施了以前少有的监管强制措施。

派出机构接手属地监管后,一般会对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诊断”,开展综合性的现场检查。根据法律规定的查处程序运行周期,预计今明两年,对总公司的处罚会有较大增加。

猛增的罚单只是外在容易感知的“战果”,更为重要的是,监管触及的深度也在增加。

颇有代表性的事件是重庆银保监局的几次检查处罚。其中,对国寿财险违规套取费用1900万元的问题,罚款531万元,创下行业记录;对某公司一次性开出11人的行业禁入措施。对阳光信保承保虚假房贷、车贷业务,先后出具监管提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条款精算和承保能力提出整改意见,撤销总经理任职资格,这是银保监局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以来的第一次。

“一鞭一条痕”的超大力度之外,这些处罚的新意表现在:不再停留在使用“兜底条款”,更多地使用具体化、针对性的罚则,在理据上更为充分;出现一些新的查处事由,引用以前极少露面的罚则,查处难度较大的复杂关联交易也出现在罚单上,显示监管幅度和覆盖面在扩大;同时,开始深入保险经营最为核心的精算等专业领域,从风险导向的角度采取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各派出机构普遍运用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开展问题筛查,大数据成为监管最为重视的监管手段,“无科技不监管”成为共识。随着保险公司数据进一步标准化,传统的“费用型”保险违规行为的监测,属地局可以广泛应用科技手段识别分析。对资金流的监测,虽然不是“一览无余”,但已经称得上“独步天下”。

05

棋到中盘:属地监管面临新课题

属地监管并不是简单的权力下放,而是从理念、机制、流程等方面的全面刷新。地方局总体上比较适应合规监管,习惯于“治理乱象”,往往也认为保险的主要问题是乱象、合规意识,对背后的风险体察不够,对风险导向在认知和人才准备上都有不足。

派出机构以前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内容较为单一。而保险业独有的精算、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与银行监管体系存在较大差别,法人监管还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前几年原来会机关统筹调配的公司治理和偿付能力评估、资金运用等功能性项目,培养了一批骨干,但总体上人才储备不够。

而属地化更导致发达地区省局的工作压力猛增,比如,北京局监管的保险公司达到23家,上海局监管的保险公司达到33家,成为属地任务最重的两个局。

对负债端的行为监管,地方局有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可谓手到擒来、拿手好戏,保险公司在服务在各种措施倒逼下有了质的提升。而对资产端的监管,则有些力不从心。

银行对于异地授信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制,分支行在贷后的管理也有手段,而很多保险资金项目相当于“类信贷”,但是投后管理跟不上。保险公司没有投资地域限制,理论上可以遍及全国不受限制,如果有境外投资资格还可以把钱投到海外。需要关注这种跨地域、跨国境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更为重要的是,与银行不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形成集团式经营。对这些跨行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在哪里,还没有妥善的监管解决思路。

银保监会负责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大多数保险集团的子公司治理行为受集团控制,本身欠缺独立性;有的保险公司实际控制其他保险公司,属于实质上的集团架构。保险集团公司在集团层面调度资金运用,产生大量共同投资行为,单纯对子公司的监管,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穿透可能受到影响。

属地监管可能增加协调成本,需要多方联动,难在标准趋同、信息获取和沟通迅速、一致行动,形成矩阵模式。保险市场地域和机构之间差异大,政策不配套,人力素质有差异,政策掌握认识不同,在监管政策和措施上就会出现差异。

一些保险公司的总部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双总部、三总部、跨省区搬家的情形都有存在。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很复杂,也给属地化带来了挑战。

属地化之后,目前机构监管还没有做实到位,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职能的分工并不完全对口一致,部分职能的下放和机构监管职责也不匹配,资产负债监管仍然存在割裂。

在具体操作中,有的地方可能法律教条主义比较严重,同时也有宽纵的问题,“管得过细”和执法不严并存。

属地化监管不可能孤军前行。在框架确立后,需要统筹安排的配套制度,也需要全面、简洁、可操作性的工作手册。

06

“理一分殊”:保险更需要建设性的监管

月映万川,事出一理。过去总是从资本性质、公司治理、金融服务的角度述说银行保险的同质之处,为监管和市场发展提供理论支持,这是没有问题的。在监管融合之后,一定程度上需要反向思维,在移植银行经验的同时,深入思考关注和正确认识保险与银行的差异,为严监管、促发展找好着力点。

银行的体量总体上是保险的14倍左右,资金运用存量低于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相比较银行提供融资,地方保险公司更是规模较小,资金贡献有限。在地方看来,保险经常是“伸手要钱”的机构,开展业务需要政府补贴和投入,也不能通过“贷存比”等对其资金投放进行监督。

另外,保险与银行的收入计量存在很大区别,随着会计准则的调整,保险业务规模甚至会出现缩水。对银行监管理解更多的基层监管部门,需要从保险的逻辑出发去理解保险。

从理论层面看,目前“教科书保险”与市场流行的保险产品脱节严重,保险产品分类不合理、不科学;由于产品条款宽泛粗疏和多种组合等原因,不少产品名实不符,纸面条款和真实销售相去甚远。这是金融创新融合和各类花样的“伪创新”、博弈监管的结果,也是行业扩张占领市场的自然路径选择。

相对于大众化的银行产品服务,在对保险的理解把握、穿透实质上可能需要时间和经验积累。需要回到保险本质,用实践性的思维观察保险市场。

从经营面看,银行的模式定位相对清晰,资金定价、批发零售、获客方式比较稳定,在竞争上聚焦于成本收入比和服务便捷性。监管关注其经营定位、关键指标,甚至可以采取计划性的手段下达信贷投放任务。

而保险公司发展的一大问题,是大多数还处在“找饭吃”的阶段,股东和经理人都缺少耐心,初创期的愿景难以实现,资本收益率不高。经营模式严重同质化,天然属于低频行业,触达客户节点少、留存难。这几年试水的新领域、新模式,有的在商业合理性上不够,可持续性存疑。而且,同质性在新领域也表现得很突出,比如,把信用保证保险做成了联合贷款通道,自己堵死了发展前景。

从市场整体看,保险经营运行目前还处于“越野”阶段,还没有进入公路模式,虽然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有全国性牌照,但风险意识、合规建设和大中型银行还不在一个层面。保险侧重于行为监管,而银行是过程监管,流程抠得很细,而保险从数据的颗粒度、合规遵从文化上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都意味着,保险需要更有建设性的监管。

属地监管是一种权力和责任的配备调整,并不是灵丹妙药,必然也有其自身问题。简单说,期待力戒过度监管,给保险成长发展空间,保险市场太需要新生力量,保险消费也需要优质产品;力戒各自为政,增加门槛,引发次生问题;力戒重复性、多标准监管,尺度差别过大,碎片化毁掉“一盘棋”。如果制度的“松紧绳”不透明,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出于对金融资源的考虑,还可能造成不公平对待属地公司和异地公司,影响公平竞争。

属地监管推行之下,期待各方努力,力行简政之道,公平公正提供监管服务,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降低制度性成本。更期待科学合理地运用属地权力,因地制宜营造市场生态。

俗云“齐勇如一,政之道也。善用兵者,携手若使一人”。如此,才能在不确定的发展时期,给保险业输入更好的确定性。(慧保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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